藥品安全問(wèn)題一直是民眾和**高度關(guān)注的。為了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國最高**、最高檢察院近日制定了《關(guān)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解釋》明確七種制售假藥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并強調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假藥而有償提供將視為“消瘦”.
近年來(lái),我國不斷加大對制售假藥的打擊力度。僅今年前三個(gè)季度,各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為有罪判決。但是,危害藥品安全的犯罪活動(dòng)仍然猖獗,藥品輔料問(wèn)題嚴重,未取得合法資質(zhì),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yíng)藥品的行為較為突出。
此次頒布的《解釋》共十七條。對實(shí)踐中易發(fā)、多發(fā),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產(chǎn)、消瘦假藥的情況予以總結,并明確以下七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生產(chǎn)、消瘦的假藥以孕產(chǎn)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生產(chǎn)、消瘦的假藥屬于**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產(chǎn)、消瘦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chǎn)、消瘦假藥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huì )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生產(chǎn)、消瘦用于應對突發(fā)事件的假藥的;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dòng)受過(guò)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其中值得關(guān)注的是,《解釋》特別強調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chǎn)、消瘦假藥將受到重懲。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經(jīng)常接觸藥品和患者的一個(gè)群體。而這個(gè)群體一旦生產(chǎn)、消瘦假藥、劣藥,則危害性更大。
根據《解釋》規定,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而購買(mǎi)、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消瘦”.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生產(chǎn)、消瘦假藥屬于行為犯罪,構成生產(chǎn)、消瘦假藥罪的將會(huì )受到刑事處罰。
對此,最高**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則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見(jiàn)稿中準備增加規定資格刑,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如果制售了假藥,受到了刑事處罰,今后**還會(huì )判決禁止他從事相關(guān)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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