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國務(wù)院常務(wù)會(huì )議原則通過(guò)了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因對“被精神病”現象責任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而備受社會(huì )各界關(guān)注。
草案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勞動(dòng)、醫療、隱私、從國家和社會(huì )獲得物質(zhì)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另外,草案擬禁止強迫他人檢查精神病,違背他人意志進(jìn)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近年來(lái),“被精神病”案例時(shí)有發(fā)生,在社會(huì )上引起強烈反響。福建省邵武市一家金店的老板陳國明被妻子等人強行送入精神病院后,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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